很多朋友通过私信问我各种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比如:安全吗?有保障吗?会不会被强拆吗?手续如何?深圳的小产权房和其他城市有什么区别?小产权与旧改什么关系吗?等等……。各种和小产权相关的问题。
通过几个月的查史及整理,把深圳从改革前夕至今40年里,涉及小产权房及用地的政策法规,整理了一下,(约有一百五六十条,包深圳小产权房信息网价格趋势括:土地改革、小产权房起源及类型、处置、城市更新、以及合法外用地的未来等)整体上来说,算是对深圳小产权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吧!
小产权房说到底也是房地产的一种,既然是房地产,那么地的问题就是绕不过的话题了,所以说房不说地,纯属耍流氓!
今天先开始讲小产权房的地——集体土地的来历及变迁。
中国农村的土地总得来说历经了三个时期,从封建土地主阶级所有制,再到农民土地所有制,最后是集体所有制。
在解放之前,中国的土地基本都掌握在剥削地主阶级的手里(封建阶级所有制),在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下,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地主的土地给劳动人民,已成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大劳动人民的迫切要求。
1947年9月,西柏坡举行的全国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因为当时还没有全面解放,所以《大纲》仅在解放区推行。尽管如此,《大纲》是新中国的第一的土地法。
《大纲》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欠地主富家高利),把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全部由乡村农会接收,然后
《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尽管《共同纲领》,尽管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内容还是法律效力上来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了,所以《共同纲领》也称为临时宪法。在后来的很土地法及正式的宪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发展的。
《改革法》正式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1952年深圳南岭村分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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