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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本期《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课后
网友明确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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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答方均小股东若想控告明确要求证实其小股东资格证书?
详细情况
五年前,陈某与王某签订合同,以王某的为名股权投资12多万元,由王某与其它两个小股东成立一家物流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为80多万元,陈某每个月会给王某1000元,王某按他的原意在小投票表决或者董事会中作原意表示。子公司经营比较好,连续五年盈利,现在陈某想明确提出自己是前述受托人为由取得小股东资格证书。答方均小股东若想控告明确要求证实其小股东资格证书?
第一、依照“子证券法说明三”第七条首款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子公司的前述受托人(方均小股东)与为名受托人(王戎小股东)订立合约,签订合同由前述受托人筹资并享有股权投资合法权益,以为名受托人为为名小股东,前述受托人与为名小股东对该合约效力发生争论的,如无合约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该合约有效。
第二、依照“子证券法说明三”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前述受托人与为名小股东因股权投资合法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论,前述受托人以其前述履行了筹资义务为由向为名小股东主张基本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为名小股东以子公司小股东登记表记述、子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为由否认前述受托人基本权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第三、如果方均小股东明确要求子公司变更小股东、核发筹资证、记述于小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子公司法并办理子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必须历经子公司其它小股东超过一半的一致同意,不然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综上所述,在方均股权投资的法律条文关系中,子公司法、工商注册登记等材料记述的小股东并不是前述受托人,前述受托人以其前述筹资明确要求小股东证实其小股东资格证书的,应依照子证券法司法说明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且历经子公司其它小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不然高等法院对其请求未予全力支持,因此,陈某作为方均小股东是能控告明确要求证实其小股东资格证书的。
《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哈
陈先生
买回小房屋产权房历经注册登记后若想赢得征地补偿金?
详细情况
陈先生亲戚在城郊建了一幢房子。当时图价格低廉陈先生就花了6万多块钱卖掉了,但因为是小房屋产权房,没房DF93。现在陈先生听说这边可能要进行城市工程建设并规划为征地范围。答,如若陈先生的买卖合约去注册登记处注册登记,征地的话若想赢得相应的征地补偿金款?
不能。小房屋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农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农地税收收入等费用,其房屋房DF93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授,而是由镇政府或村委颁授,所以叫做“乡房屋产权房”,又叫“小房屋产权房”。各村颁证的所谓小房屋产权房产,前述上没真正的房屋产权。这种房没国家发的农地尼布寺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约国土房烽也不会给予备案。陈先生所买回的小房屋产权房,应该是他亲戚在集体农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为没国家核准的农地尼布寺和预售许可证,这种合约农地、房产部门均不会予以注册登记备案。因此,虽然他买回的合约是真实的,但因为国家禁止小房屋产权房买卖,他这种情况注册登记处是不会予以注册登记的,即使注册登记亦属无效。因而,如若他买回了亲戚的房子,房屋所得的征地补偿金款应当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即他的亲戚。
《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哈
徐某
答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应赔偿吗?
详细情况
徐某骑车摔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在该医院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徐某再次入住该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徐某仍感觉不适,经某大型医院检查后认为,徐某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脱位,属于漏诊。后经鉴定,徐某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徐某就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现徐某能控告明确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首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医院在对徐某诊疗过程中,对徐某前臂骨折钢板取出术后易发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视不够,过早的将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且术后未告知患者应注意对肢体附加保护事项,致其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并发左桡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医院在为徐某施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前及术后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及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徐某的左桡骨骨折不愈合、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及再次内固定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院应对徐某的损伤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哈
小周
网络订立的保险合约能通过网页提示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吗?求解答!!
详细情况
小周跟保险子公司通过网络订立了一份保险合约,保险子公司通过网页对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予以了提示和说明,答保险子公司这样做算是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约,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检察院能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哈
张先生
107的小伙伴们,答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详细情况
周某与杨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协议。现周某控告到高等法院,并向高等法院提交了3个证人的证言。周某在立案时被告知这3个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开庭时要叫这3个证人出庭作证。答,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全力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原意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能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它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周某控告的案件中涉及的3个证人,如果他们没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周某应当请他们出庭为他作证。因为周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虽有证明效力,但一般低于出庭证人提供证言的证明效力,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周某提供的证人如果不出庭将导致证言的效力减低,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条文后果。
《五分钟法律条文资料库》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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